新聞摘要
228出勤 工資加倍給付
發布日期:114.02.13
按前述假設,勞工若於2月28日(周五)出勤,為國定假日,加倍發給工資,每小時工資150元,每日工時八小時,應加發1,200元。若勞工於3月1日(周六)出勤,為休息日,應依勞基法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給加班費,按前述假設依規定試算為1,900元。
勞動部表示,若為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,但雇主非新光三越之員工,如專櫃人員、美食街、清潔、保全…等員工,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,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,並應遵守《勞動基準法》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。
而3月2日(周日)性質為例假,勞基法規定,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。若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,亦即加班費及補休都要給。按前述假設,當日應給加班費1,200元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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